2010年8月的某一天,顾某在绵阳卷烟厂做工的过程中损伤了腰部,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伤认定的过程极其纠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伤的认定,都存在争议,最终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认定,顾某的伤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
工伤索赔极其艰难,顾某有关工伤的赔偿项目除工伤保险部门赔偿以外的项目至今没有下落。那么这部分索赔怎样进行?
除工伤保险部门赔偿的以外,还存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工资差额等费用。存在的问题是时间相隔十几年,至今顾某的工伤还在继续治疗,顾某的工伤认定为10级伤残,这期间顾某的上述工伤赔偿费用,不仅未解决,用人单位还提出顾某旷工等事宜,双方对赔偿项目纠结至今未得到解决。
顾某的意见是:1、工伤治疗期不存在旷工;2、工资福利待遇应正常赔偿;3、10几年的工伤差额应予赔偿;4、未解决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也应赔偿。
用人单位的意见是:1、只认可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前的护理费;2、旷工应扣除相应的费用;3、不存在工资差额的赔偿问题;4、住院伙食补贴费,因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得以赔偿,就不存在赔偿问题。
劳动仲裁部门的意见是:仅支持伤残鉴定前的护理费,其余均不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的意见是:支持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其余均不支持。
二审双方均提出上诉,至今还未开庭,也没有结果。
我作为伤者的代理人,要解决上述赔偿费用,首先要解决的是请求要有事实依据,并且要有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不能仅凭口头叙述,口头叙述的观点必须有事实证据支撑。观点没有事实依据支撑显得苍白无力,也不容易得到法院支持。事实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等。
法律依据有: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绝不是网上专家的陈述以及某位高官的意见,也不会是某位高深律师的意见。
本案例涉及一个纠结的问题,护理费就算伤残鉴定前的,鉴定后的住院护理费不予认可。这是用人单位的意见,其理由是:住院病历中,没有医生的指定意见。一审法院否定了仲裁部门的单一认定,对工伤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均给予了认可。其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伤残鉴定后确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本案涉及另一个纠结的问题,工资差额赔偿不予支持。这是仲裁和一审的意见。其理由是:每个人的工作岗位不同,创造的经济利益就不一样。而顾某在工伤医疗期,发现顶替自己岗位的肖某,在其中一个月,工资已超过自己近2000元,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停薪留职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我支持顾某的意见,因为用人单位并没有给顾某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
在工资差额问题上,顾某仅提供一张工资表,这时就应该采取证据倒置的规定。涉及工资是否有差额的问题?应由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用其他理由来搪塞。原告举出基本的证据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就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不举证的,视为同意原告的观点。这是我的意见,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只不过我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进行。
法律规定不可能将天下的事全部涉及,有的需要参考法律惯例,有的需要参考司法解释,有的还需要正确的理解,总之,观点要符合其客观实际,是值得人们借鉴的。我们从事工伤索赔,既要符合程序法,又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只要将事实很好地与法律规定结合,官司的输赢又算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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