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病历记载,患者田某,男,55岁,因腰扭伤于2021年1月22日到x医院就诊。腰椎CT诊断报告:L3-4椎间盘膨出,L4-5椎间盘膨出伴后突,L5-S1椎间盘后突;L4-5椎管狭窄;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病,骨小梁稀疏。骨密度检查报告:重度骨质疏松。给予推拿治疗,每日1次。
2月7日患者在按摩后感觉非常疼痛,无法忍受。被告出示教材,陈述是使用“手枪式按摩器”给予腰椎按动。文献记载该按摩器主要功能为:疏通经络、活血止痛、剥离粘连。适应证:颈椎病、肩周炎、背肌筋膜炎、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症、臀肌筋膜炎等病症。
2月8日,患者因“腰痛1天”到x市x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现病史:患者于昨日在x医院手法治疗后腰痛加重,弯腰活动受限。查体:平车推入诊室,腰3椎体横突左侧按压痛阳性,直腿抬高试验阳性,巴彬斯基征阴性。
腰椎CT诊断报告:影像学所见:腰椎生理弯曲变直,顺列尚可,诸椎体边缘及部分椎小关节骨质增生;L3左侧横突形态欠规则;L3/4-L5/S1椎间盘向周围膨出,相应硬膜囊受压,椎管及椎间孔不同程度变窄;扫描范围内脊髓及椎旁软组织未见明显异常。
印象及建议:腰椎退行性变;L3左侧横突形态欠规则;L3/4-L5/S1椎间盘膨出,L4/5椎间盘水平椎管狭窄;请结合临床。诊断:左侧腰3横突骨折。处理:1.腰椎CT;2.建议卧床;3.随诊。2月9日患者再次到x医院就诊,中医诊断:腰痛;西医诊断:筋膜炎,反流性食管炎,腰椎间盘突出。
给予骨痛贴膏、虎力散胶囊、双氯芬酸钠二乙胺乳胶剂、白脉软膏外用,给予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口服。3月12日腰椎核磁诊断报告:腰椎退行性变;L3/4-L5/S1椎间盘膨出,L4/5椎间盘水平椎管狭窄;L4/5椎体相对缘终板炎;左肾囊肿可能;请结合临床。
【患方观点】
2021年1月22日,原告因腰扭伤,在x医院治疗,术前拍摄CT、行骨密度检查,无伤情。2月7日,治疗效果明显好转,但当日按摩后,疼痛加剧,无法动弹,夜里已无法忍受,于次日在大兴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拍片显示腰3横突骨折,建议静养。我的家属通知被告医院。但医师认为不属于新骨折。我长期卧床,导致本人及家人精神伤害。
【被告x医院辩称】
原告在按摩医院治疗时腰椎部有骨质疏松等基础疾病,损害结果与原告自身导致,与我院无关。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医疗费原告。原告在按摩医院按摩的期间,是2021年1月22号到2021年2月6号。
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医疗费的收费票据显示,在2021年1月22号期间,到2月6号期间,所有的费用都提交了。我们认为2月6号之前的这些按摩的费用跟本案是没有关联性的。按摩医院的诊疗行为是符合诊疗规范的,不存在过错。
根据北京医学会2022年7月7日意见的答复,就是被告对鉴定是新发骨折,我方表示质疑。大兴区中西结合医院腰椎CT,其左侧腰三横突,每个横切面表现的骨折线形态不一致,说明是陈旧性骨折或骨质退变等病理改变所造成的。我院对原告使用的按摩辅助器械证明是科学安全疗效可靠,手法操作规范是不足以导致其骨折的,综上所述,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
2022年3月10日意见为:x医院在对患者田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过错分析】
1、阅2021年1月22日腰椎CT片,观察第三腰椎左侧横突,第三腰椎左侧横突中段略纤细,骨质连续完整,未见骨折征象。审阅2021年2月8日腰椎CT片,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质不连续,未见错位分离,断端未见明确骨痂形成。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影像学诊断明确。
2、自2021年1月22日开始,患者在医方接受推拿按摩治疗。2月7日患者在推拿按摩后感觉非常疼痛,无法忍受。对比患者2月7日前后的腰椎CT片,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为新发骨折。因在本病例送鉴材料中没有提及导致患者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的其他原因;
故推定患者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系因医方推拿按摩操作所致。
3、患者骨质疏松、第三腰椎左侧横突中段略纤细,医方在对患者实施推拿按摩操作时,未对患者上述易引起骨折的情况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辨证施治,存在过错。
【庭审意见】
中医推拿按摩治疗可舒筋活血、促进气血运行,强调因人而异、因病而异,才能收到很好疗效。结合鉴定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应按80%的责任赔偿原告相应合理合法损失。
【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田某医疗费1104.53元、误工费160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7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8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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