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0日,马某某因“腰腿痛十年余伴跛行”至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管狭窄、骨质疏松、双膝骨性关节炎”,于2016年10月12日住院,于2017年12月28日出院。2017年12月28日,马某某因本案继续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5月22日离开人民医院回家休养。马某某实际住院总天数为568天。马某某共花费医疗费380132.77元(其中通过医保报销171797.55元,马某某预交46000元),另产生辅助器具费937.55元。
二、患方观点
马某某因腰椎不适于2016年10月13日至人民医院处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腰椎管狭窄、骨质疏松、双膝骨性关节炎”,并于同日全麻下人民医院对马某某进行了内容包括“分别于腰3、4、5、骶1椎体两侧置入椎弓根螺钉”等的腰后路椎管减压、椎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后情况为“患者生命体征稳定,左下肢活动差,考虑神经牵拉损伤,暂时予以观察,右下肢活动可,血运正常”。
然术后第二天即2016年10月14日,马某某出现双下肢无力,大小便无自觉,此后马某某的前述症状并未好转反而愈发严重,2016年10月22日马某某在前述症状的基础上出现了双下肢疼痛感强烈。2016年11月5日经x医院石某某医师检查和会诊,诊断马某某腰椎术后马尾损伤可能性大,有术中牵拉或术后血肿形成等可能,导致神经压迫等引起神经功能障碍。
并且于2016年11月5日当天进行了腰椎翻修术(术中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硬膜外血肿、马尾损伤、骨质疏松,双膝骨性关节炎),包括对前次手术进行纠正清除血肿且将腰4两侧椎弓根螺钉取出。后马某某的双下肢活动较腰椎翻修术前有所好转,但是马某某的其他症状并未改变,时至今日仍然大小便无知觉,左腿整条腿一直到肚子都有血栓,基本处于瘫痪状态,且马某某由于长期卧床,感染了大肠埃希菌。
这些病症均由人民医院进行的2016年10月13日手术所致,在该手术之前,马某某并无前述症状及损伤。鉴于此马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人民医院赔偿马某某因医疗损害所致各项损失共计1101971.47元。
三、医方观点
对于马某某的损失人民医院应承担55%的民事赔偿责任;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认定符合客观实际;马某某年龄偏大且损害发生前无具体职业,误工费不应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按30元/天计算;精神抚慰金应为20000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按2018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6432元计算;残疾用具费由法院酌定;诉讼费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人民医院垫付的医疗费为162335.22元。
四、鉴定意见
人民医院在对马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该医疗过失行为与马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要原因);马某某医疗损害后遗症已构成七级伤残;马某某本次医疗损害所致的误工时限拟为10个月,护理时限拟为5个月,营养时限拟为2个月。
五、庭审意见
马某某的人身因自身疾病受到损害,后在治疗过程中,医疗过错又导致了其身体受到损害,且医疗过失行为与马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对于马某某的损失本院酌定人民医院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20000元。人民医院应赔偿马某某461518.66元(551898.32元×80%+20000元),扣除人民医院已垫付162335.22元,尚应当支付马某某299183.43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x县人民医院赔偿马某某29918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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